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章程

泉州市老区建设促进会章程(第三章)

发布时间:2012-10-25  来源:  阅读5472次

第三章   理     事   

第七条  凡自愿参加本会,拥护本会章程,经有关单位推荐,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,提请常务理事会通过,即成为本会理事。

第八条 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在本会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参加本会的活动;

(三)对本会工作有知情权、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。

第九条  理事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;

(二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
(三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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