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第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理事会,每届任期五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应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并报主管部门同意。
第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:
(一)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;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和常务理事;
(三)聘请名誉会长、顾问;
(四)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五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;
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。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,理事会闭会期间对理事会负责,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二次会议。
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:
(一)执行理事会的决议;
(二)筹备召开理事会,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三)决定理事的吸收;
(四)决定副秘书长的人选;
(五)决定办事机构的设立;
(六)决定其它重要事项。
第十五条 会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。其主要职权: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、会长办公会;检查理事大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第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。
第十七条 本会根据精干的原则聘请若干人员分工负责办公室、宣传、财务等工作,在秘书长领导下,承办各项日常业务工作。
第十八条 本会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(二)对老区工作有感情,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;
(三)身体健康,能坚持日常工作;
(四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;
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五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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