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泉州市老区建设促进会章程(第三章)
发布时间:2012年10月25日 来源: 阅读3995次第三章 理 事
第七条 凡自愿参加本会,拥护本会章程,经有关单位推荐,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,提请常务理事会通过,即成为本会理事。
第八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在本会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会的活动;
(三)对本会工作有知情权、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。
第九条 理事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;
(二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(三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。